凉山新闻联播 | 2024年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召开
作者:海南省 来源:无锡市 浏览: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5-04-05 09:40:14 评论数:
(25) 当然,行政司法化并不意味将所有的行政行为司法化,其范围应当有所选择。
另一方面,行政和司法不仅受实定法的统治,还受抽象的法,即普遍正义的约束。[13] [英]W·Ivor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三联书店1997年,第34-35页。
法治,英语为rule of law,其思想渊源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和大宪章,[②]它是在抵制和消解双重专断权威的意境和脉络下提出和展开的。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保留原则的产生正是法律实证主义方法论证立和确立时期。[42]不管这一争论走得多远,英国法律中缺乏根本法的概念被多数公认,虽然这一认识时有分歧。[57] 将人权原包含在法治范畴之内尚未得到普遍认可。公法权利是一种向行政机关主张的权利,与基本权利对比,公法权利是被实在化的、被排挤到行政法中的、发育不健全的政治基本权利。
虽然自大宪章开始,人们认为国王及其法律须受理性的限制,[41]戴雪所阐释的英国法治原则只是表达了法律主治,且这一法律不仅仅指议会法律,而在相当的程度上指法院适用法律作出的裁判及其结果,这也表明了戴雪受普通法的影响。该条第一款规定:联邦政府、联邦部长或各州政府根据法律有权颁布命令。[17] 马克斯•韦伯曾指出,当日益专业化的行政管理需求促使行政权不断扩张的同时,人们发现通过行政机关从事类似于司法权的活动,可以更好地适应现代经济对行政系统最大限度的快速、准确、严格和持续性的要求。
而且,每一党派的成员在独立规制机构中至多占微弱多数,非依特定理由总统不得免去规制机构成员的职务。一般来讲,效率是行政权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因而行政司法化要关照到行政效率。(19) 本文认为,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行政救济渠道的司法化程度较低且公正度不高。该国宪法确立的议会至上原则,让议会的立法权凌驾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上,也没有全面划清议会与行政、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边际,与现代分权理论不符。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例如,2013年,湖北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3598件,而当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应诉案件1335件。
该方式打破了原有的命令——服从式行政管制一统天下的局面。司法机关在参与国家治理,裁判案件过程中,其就具有消极性和被动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借鉴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了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方法。该委员会将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行政调解等行政权,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决定、统一送达。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政策设定有回避、案件管辖等制度,其目的在于排除一些非法律因素对行政的干涉,维护行政居中的形象。例如,跨行政区域设立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机构,将这类行政执法活动置于相对中立、被动、公开、透明的境际,以防止地方政府干预,减少其权力扩张、滥用或寻租的机会,以求得行政过程与结果最大限度的公正与效率。[5]152其基本精神是:以陈述理由、为己辩解、反驳对方等程序权力保证案件结果的公正。但是,实际上行政权与司法权、立法权之间并不是泾渭分明。
这种转变可从以下两个视角分析: 一是行政判断的居中性。而对于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监督等相对抽象的行政行为,不能也不可能对其全盘司法化,但可以对其权力行使的若干关键路段进行司法化。
重在推动执法主体的独立性,等等。否则,容易导致行政与司法的混同。
而且,对于处在诉讼中且会左右行政结果的程序违法行为,亦应允许行政机关进行自我纠错。(17)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参见胡建淼主编:《公权力研究——立法权 行政权 司法权》,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285页。虽然在相关文献中,作者普遍认为目前中国公民法律意识是淡薄的,但针对行政纠纷,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事实上已不是那么淡薄。[4]94为了提升公众对政府的公信度,借鉴司法的公正程序来规范和约束行政权,事实上已经基本成为全球法治共识。(32)有关行政自制的讨论,参见崔卓兰、刘福元:《行政自制——探索行政法理论视野之拓展》,《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在当时,该法起草机构负责人就明确指出行政复议具有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的(救济)程序,不必使行政复议司法化。
有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司法化将会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并导致行政成本增高。[16]因此,通过行政司法化控制行政权的同时,还要依赖社会舆论、人民法院等行政外部力量对行政权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
修正《行政复议法》,将其立法定位由内部监督性矫正至准司法性,提升该法的可操作性与实际功效。法律赋予行政主体职权的目的就是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
之后,2013年生效执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17)进一步诠释,典型性行政权,一般是指行政专享的并处于强势地位的权力,主要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
同时,由于政府的权力急剧扩张及其立法权的获取,因此,行政权往往绑架其他权力,导致上述四种控权模式的功能难以发挥。而且,全国各地进入行政复议渠道的行政争议总量较少,总体上呈现大信访,小复议的格局。正是由于上述立法定位的偏差,行政复议往往成为所谓官官相护的维持会,导致行政复议纠错率较低,其救济渠道以及处理结果自然得不到当事人、社会公众的信赖与认可。休斯法官认为只要行政裁决受到法院的司法审查,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的司法权的本质就已经保全,就谈不上违背所谓权力分工原则。
行政权具有天然的主动性、强制性、裁量性,而我国各级政府一直对该特性保持着相当的偏好。因此,有必要通过加快立法与顶层设计来委任行政进行司法化,回应立法消费需求。
[13] 而且,在实践中,由于受‘行政化指导思想的影响,很多地方用办文的方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许多案件往往要经过多道程序的审批,[14]这些实际做法无疑使得行政复议浸染了浓厚的行政科层化色彩,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得不到及时、公正的救济。吊诡的是,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的检查结果显示,接受检查的15个省份1407个县中,在2011年和2012年,分别有306个县和277个县竟然没有办理过行政复议案件,有的县甚至从《行政复议法》实施14年以来,没有办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
英国行政裁判所的社会保障专员通常是精通社会保障法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其他成员中也有超过10年法律执业背景的高级律师。例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了当场处罚程序、《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了当场决定程序,这是在行政执法中普遍运用的非司法化、非正式的行政程序。
于是,由政府专业部门,或由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并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捷程序处理不断增多的各类社会纠纷成为必要,这也为行政模仿司法并推进自身的司法化找到了良好的契机。新公共行政理论认为,公共行政应当回归到以自身价值为主体的位置,并形成以社会公平为核心,民主、责任、效率并存的价值体系。因为,在这样一个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中,公共官员(行政主体)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不是服务的直接供给者,而是调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员。(28)更有甚者,个别地方政府为了所谓服务招商引资与企业发展,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自我赋权或以协调名义,来裁决或处理企业之间、企业与私人之间、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纠纷,并在申请、受理、办理、救济方面设置门槛与条件,这些司法化的做法显属越权类的违法行政行为。
因此,究于我国法治现状,行政司法化不能简单地继受外国经验,而有必要检视并规制其存在的问题,真正实现行政司法化的制度价值。(21)参见丁煌:《西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精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8页。
需要补白的是,在很大程度上,有限的司法审查体现了司法的谦抑以及对行政的礼让,这会增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更多的责任担当与行政自制,(32)尤其会提升行政司法化的制度自信,进而全面彰显行政司法化的效用,减少司法资源的耗费,缓和政府与法院在行政诉讼这根琴弦上的紧张关系。此外,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技艺化,在一定意义上会提升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公定力与公信度。
(三)行政裁判性权能有利于纠纷解决 事实上,行政裁决是对私人之间、公私之间以及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的一种非强制介入方式。(10)参见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的实施方案》(潍政发[2010]11号)。